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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1日,国家密码管理发布第336号公告,就国务院取消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实施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审批、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单位许可、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境外密码产品审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审批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后,相关管理政策如何衔接发布相关操作通知。

 

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包括上述四项行政许可事项在内的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在此之前,中国对商业秘密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转让、维修、销毁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

 

就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如其确因业务需要,必须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与境外进行互联互通的,需填制《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登记表》,报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获得国家密码局颁发的《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准用证》(“《准用证》”),方可以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的密码产品需要从境外进口的,则其同时应当申请办理《密码产品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密码产品入境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办理相关验放手续。

 

此次国务院取消有关商用密码产品行政许可事项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境外生产的商用密码产品的申办手续。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取消的行政许可所针对的为《准用证》,亦即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无需再申办《准用证》,但如设备需要从境外进口的,其仍应当依法办理《进口许可证》。

 

 

在取消《准用证》要求后,国家密码局将在密码产品进口许可审批中强化对进口密码产品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审核,加强对进口密码产品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登记审核与分类管理。同时,通过加大抽查力度、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大违法处罚等措施确保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境外生产密码产品的有效监管。

 

以下为国家密码局336号公告全文:

 

 

国家密码管理局关于做好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审批等4项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管理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密局字20173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密码管理局,深圳市密码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取消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实施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审批、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单位许可、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境外密码产品审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审批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4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相关管理政策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审批、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单位许可、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境外密码产品审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审批等4项行政许可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相关许可工作。

二、已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准用证》和《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密码产品准用证》到期自然失效,期间不再办理变更手续。

三、生产、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无需再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但生产、销售的商用密码产品仍应当依法办理《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境外组织和个人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无需再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但外商投资企业、境外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需要从境外进口的,仍应当依法办理《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

四、继续依法实施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登记备案制度。取得《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如实报送上一年度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登记备案数据。

五、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审批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模板已更新,并发布至国家密码管理局网站(www.sca.gov.cn),请指导申请单位按照新的要求填报。

六、针对4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风险,我局逐项研究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要切实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两个轮子一起转。

取消之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改变,请参考附件一二三四。

 

附件一

《取消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取消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型号审批。加强商用密码产品审批管理,强化对商用密码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核查,确保审批的商用密码产品的质量。修订完善商用密码产品标准规范,公开发布标准规范文本。

二、加大商用密码产品双随机抽查力度。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完善抽查内容和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三、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推进商用密码行业协会/联盟建设,引导、鼓励商用密码产品生产企业自愿加入行业协会/联盟,推行诚信公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探索实行商用密码产品生产企业承诺制度。

四、建立信用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将行政审批结果、监督检查情况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同时将经查实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并将信用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五、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明确投诉举报处理流程。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及时受理,认真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答复。

六、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对商用密码产品生产企业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公开处理结果,增强执法威慑力。

七、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政策法规,列明示范文本、服务指南、常见问题等。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途径,解答疑难问题,引导商用密码产品生产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商用密码产品。

 

附件二

《取消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单位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取消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单位许可行政许可事项,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大网络安全商用密码检查力度。通过网络安全商用密码检查,了解掌握重点用户商用密码产品使用情况和技术保障情况,强化对商用密码产品供应商、集成商的核查,确保重点用户科学合理使用商用密码产品。

二、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推进商用密码行业协会/联盟建设,引导、鼓励商用密码产品生产企业自愿加入行业协会/联盟,推行诚信公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探索实行商用密码产品生产企业承诺制度。

三、建立信用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将行政审批结果、监督检查情况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同时将经查实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并将信用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四、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明确投诉举报处理流程。对社会和群众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及时受理,认真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答复。

五、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对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依法公开处理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相关利害人知情率,增强执法威慑力。

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通过门户网站发布相关政策法规,列明示范文本、服务指南、常见问题等。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途径,解答疑难问题,引导商用密码产品销售企业依法依规销售商用密码产品。

 

附件三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境外密码产品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境外密码产品审批行政许可事项,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在密码产品进口许可审批中强化对进口密码产品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审核。完善密码产品进口许可审批流程和相关文本,加强对进口密码产品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登记审核与分类管理。

二、加大对取得密码产品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双随机抽查力度。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完善对取得密码产品进口许可证的单位抽查的内容和方式,加强对进口密码产品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抽查,适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三、建立信用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将行政审批结果、监督检查情况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同时将经查实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并将信用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四、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明确投诉举报处理流程。对社会和群众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及时受理,认真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答复。

五、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依法公开处理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相关利害人知情率,增强执法威慑力。

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通过门户网站发布相关政策法规,列明示范文本、服务指南、常见问题等。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途径,解答疑难问题,引导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商用密码产品。

 

附件四

《取消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取消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审批行政许可事项,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在密码产品进口许可审批中强化对使用境外密码产品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审核。完善密码产品进口许可审批流程和相关文本,加强对进口密码产品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登记审核与分类管理。

二、加大对取得密码产品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双随机抽查力度。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完善对取得密码产品进口许可证的单位抽查的内容和方式,加强对进口密码产品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抽查,适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三、建立信用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将行政审批结果、监督检查情况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同时将经查实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并将信用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四、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明确投诉举报处理流程。对社会和群众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及时受理,认真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答复。

五、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依法公开处理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相关利害人知情率,增强执法威慑力。

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通过门户网站发布相关政策法规,列明示范文本、服务指南、常见问题等。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途径,解答疑难问题,引导境外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使用商用密码产品。

作者简介

 

陈志伟 律师 

 

Email:zhiwei.chen@bryancave.com  

 

供职于美国博恩凯悟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厦门大学国际法硕士,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并通过纽约州律师资格考试。

 

陈律师在海关与贸易合规咨询方面经验丰富。为诸多跨国五百强等公司客户就其日常运营过程中的中国海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涉及进出口申报、进出口商业模式设计、内部海关风险控制、海关法律审计、归类、估价、原产地、加工贸易、出口管制、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特殊监管区、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证管理、两用物项、监控化学品、食品进口、医疗器械进口、标签合规、旧机电进口、加密设备进出口、海关稽查、检验检疫等方方面面。

 

此外,陈律师在走私案件应对海关调查及刑事辩护方面亦有丰富的成功实战经验。在诸多走私案件的海关调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阶段中为客户成功进行法律辩护。 

 

 

 

声明

 

 

 

本文并非正式的法律意见,不构成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行事依据。

 

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欢迎有实务需求的进行原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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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伟

陈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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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贸易与合规专家。Director of International Trade Services, Crowell & Moring International。厦门大学国际法硕士,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并具有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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