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作者│陈志伟 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海关法律与实务(customs-law-practice)

实战案例

A公司为国内一家柴油发动机生产商,与境外某B公司签订了一份《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B公司许可A公司基于协议约定之目的及许可范围使用B公司所拥有的柴油发动机相关的专有技术、专利及商标的非排他权利,A公司则按照其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的马力大小向B公司支付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

A公司为生产柴油发动机,需要从国内外采购相关零部件,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达到要求的,A公司就从国外进行采购。为了保证采购的零部件能达到一定的质量要求,A公司和B公司在此协议约定,“为了能达到和保持生产的特许产品的最佳性能,A公司会优先考虑从B公司推荐的供应商处购买A公司自己不能生产的某些特定的零部件”。但B公司和其推荐的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近期,A公司进口的一批零部件在某海关进口申报时受到了海关的价格质疑,海关认为A公司可能漏报特许权使用费,涉嫌违规或走私,并将案件移送缉私局调查。

特许权使用费及其应税条件

特许权使用费是作为获得使用以下权利的报酬而支付的费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专利、商标、设计、模型、图样、秘方或工序,或是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或是公共范围之外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信息或诀窍。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和进口货物相关,二是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如进口方不能证明“无关”或“不构成销售条件”,特许权使用费就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征税。

上述案例中,如A公司认为特许权使用费不应征税,就必须向海关证明其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和进口货物无关或者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两者只要能证明其一即可。

被忽视的“销售条件”抗辩

在实务中,许可方大多为境外集团公司,卖方为许可方本身或其关联公司,许可方和买方往往都有关联关系。在许可方与进口产品卖方关联关系情形下,由于许可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控制或影响卖方,所以企业很难证明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销售条件,故实践中很多企业及其外部顾问通常大多从进口产品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关联性”角度去进行抗辩和举证。

但在上述案例中,许可方和卖方之间没有关联关系,对此类案件,笔者认为有关“不构成销售条件”抗辩的举证或更具有效性。

那么, 何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简单地说,就是如果买方不向许可方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卖方对不会把货物销售给中国境内的买方。在该交易中,许可方和卖方必定存在某种关系,或是许可方对卖方有控制力,或是卖方与许可方存在技术交易,卖方在销售货物给买方的时候要求买方向许可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在许可方和卖方为非关联方的情形下,如何认定“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对此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解释。

但世界海关组织(WCO)估价技术委员会专门发布了第25.1号评论(Commentary 25.1),以提供相应的指导。WCO估价技术委员会认为,在进口货物卖方与许可方是非关联方的情况下,判断买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构成销售条件的关键点在于需以买方不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不能购得该进口货物。通常不应认为向该非关联第三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构成卖方向进口国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除非情况表明买方不向许可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该进口货物。估价技术委员会提出在考虑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进口货物的销售条件时,可考虑以下五个因素:

(1)进口合同或相关文件中提到特许权使用费或者许可费用;

(2)特许权或许可协议提到货物的销售;

(3)根据进口合同或者特许权或许可协议有关条款规定,如进口方违反特许权或许可协议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费用,则进口合同终止;

(4)特许权或许可协议有关条款规定,如进口方违反特许权或许可协议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费用,则生产商不得生产或向其销售含有许可方知识产权的货物;

(5)特许权或许可协议有关条款允许许可方超出质量控制限度管控进口方与卖方之间的生产或销售。

WCO上述评论意见对中国海关理解与适用“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经过分析,不存在上述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故我们认为,在上述案例中,尽管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许可协议》并支付相关许可费,但该许可费的支付不构成境外卖方向A公司销售该进口产品的条件,故该许可费不应计入A公司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该案的实际结果是,经与海关充分沟通,海关接受了上述观点,未再要求企业补交多年累积的巨额特许权使用费,也为对企业苛以处罚。

 

作者简介

陈志伟 律师

Email:zhiwei.chen@bryancave.com

供职于美国博恩凯悟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厦门大学国际法硕士,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法学硕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并通过纽约州律师资格考试。

陈律师在海关与贸易合规咨询方面经验丰富。为诸多跨国五百强等公司客户就其日常运营过程中的中国海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涉及进出口申报、进出口商业模式设计、内部海关风险控制、海关法律审计、归类、估价、原产地、加工贸易、出口管制、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特殊监管区、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证管理、两用物项、监控化学品、食品进口、医疗器械进口、标签合规、旧机电进口、海关稽查、检验检疫等方方面面。

此外,陈律师在走私案件应对海关调查及刑事辩护方面亦有丰富的成功实战经验。在诸多走私案件的海关调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阶段中为客户成功进行法律辩护。

 
话题:



0

推荐

陈志伟

陈志伟

17篇文章 3年前更新

资深贸易与合规专家。Director of International Trade Services, Crowell & Moring International。厦门大学国际法硕士,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并具有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