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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公布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最引起广大进出口企业关注的无疑是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将划入海关总署。”

一直各行其道的关检两条线如今有望变为“关检一家”,这不免将挑动业界的兴奋神经。

在3月13日下午的全国政协小组讨论中,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谈及此项机构改革时表示,“我觉得是非常必要的。确确实实,这么多年来,社会对这个问题反映比较多的问题,这个跟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相比也是不适应的。因此,把这两块整合到一个部门,解决一个口径对外的问题。” 李国副署长进一步提到,“机构改革,不仅仅是把哪一项并个谁,那远远达不到改革的效果,只有把两个手续,两套系统,两次作业环节都改成一次,形成1加1大于2,才能达到改革的目标,否则的话,还是原来的样子。”

此次机构改革,对之前已探索多年的货物通关“一站式”作业改革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这也不免让人对下一步的进出口工作产生如下遐想:

(一) “关检一家”后,企业进出口应如何申报?

在此次机构改革之前,海关和检验检疫的申报基本上是分开进行的。虽然两个部门的关注点不同,海关主要侧重税收和监管条件,检验检疫主要侧重卫生、环保、安全等,但向这两个机构申报所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却有很多的重合。

改革之后,此前的两个部门将合为一个部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将无需再做两次申报,而仅需做一次综合申报即可,值得期待。实际上,此次机构改革之前,各地关检部门已经陆续进行了“三个一”(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探索。而这次机构改革为其全面、彻底的推行,扫平了机构设置上的障碍。

(二)“关检一家”后,通关单是否仍将继续存在?

做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都知道,对于法检货物,通常在进口报关之前,企业都需要去检验检疫部门申领通关单,凭通关单方可向海关报关并申请放行货物。

此次机构改革之后,原先的关检两个部门变为一个部门,如仍要求企业向同一部门的一个机构申领文件而后递交给另一个机构以证明其符合放行条件,似已属“不必要之累”。改革后,进口条款企业申领通关单的要求是否可转由合并后的部门内部审查与流转,并最终体现在一次放行上?变之前的不同部门间的“串联执法”为同一部门内的“并联执法”,真正的做到“流程共融”。

(三)“关检一家”后,对货物放行时效是否应统一考察?

国务院此前多次要求压缩通关时间,经过海关一年来的通关一体化改革,据海关统计,目前全国货物的通关效率提高逾1/3。

但实践中,很多企业对于通关效率的提升感觉并不明显。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源于关检两个部门改革的进度不一致。由于通关涉及到的不仅仅是海关一个部门,如果所涉部门不能统一步调,则难免会对整体通关时效造成影响。

在此次的两会上,国务院要求在此前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货物通关时间。那么,“关检一家”后,对于通关时效的考察是否将会对这之前的两大部门统一考虑,有待观察。

(四)“关检一家”后,企业申报错误如何处罚?

如果此次机构改革后企业仅需做一次申报,那么同一申报如果同时违反海关和检验检疫的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应如何处罚?

在机构合并、一次申报的背景下,如果对企业的同一次进行两次处罚,显然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可以想象,机构改革只是开始,而伴随的关检两个部门间现有法规的梳理、组织结构(如稽查、执法力量)的整合都需要做通盘的考量。

中国有句古话,“开弓没有回头箭”。我们对此次机构改革充满期待,并将跟进与评估此次机构改革对进出口企业合规的影响。

作者简介 陈志伟 律师

Email:zhiwei.chen@bryancave.com

供职于美国博恩凯悟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厦门大学国际法硕士,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法学硕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并通过纽约州律师资格考试。

陈律师在海关与贸易合规咨询方面经验丰富。为诸多跨国五百强等公司客户就其日常运营过程中的中国海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涉及进出口申报、进出口商业模式设计、内部海关风险控制、海关法律审计、归类、估价、原产地、加工贸易、出口管制、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特殊监管区、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证管理、两用物项、监控化学品、食品进口、医疗器械进口、标签合规、旧机电进口、海关稽查、检验检疫等方方面面。

 此外,陈律师在走私案件应对海关调查及刑事辩护方面亦有丰富的成功实战经验。在诸多走私案件的海关调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阶段中为客户成功进行法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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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伟

陈志伟

17篇文章 3年前更新

资深贸易与合规专家。Director of International Trade Services, Crowell & Moring International。厦门大学国际法硕士,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并具有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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